|
|||
香 格 里 拉 县 廉 租 住 房
租
赁
合
同
年 月 日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说明
一、合同签订之前,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咨询。
二、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三、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填写内容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中的【】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后,选择的打√,不选择的打×。
五、租赁廉租住房应当使用本合同。本合同文本由香格里拉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附件《承诺书》。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九部委联发《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香格里拉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香格里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县建设局关于香格里拉县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试行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房屋租赁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 县 小区 幢 单元 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住房出租给乙方居住。乙方签约行为视为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已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上述房屋仅作为香格里拉廉租住房使用。
三、上述房屋年租金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租金标准在人均使用面积
四、房屋租赁期内,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上述房屋符合廉租住房居住要求;
2.负责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3、如需提前收回廉租住房,应按本合同约定相关条款执行。
五、房屋租赁期内,乙方权力和义务:
1.按期足额交纳租金,不拖欠或拒交;
2.廉租住房仅作为最低收入家庭居住使用,不得转租或作为它用;
3.不得对房屋进行改装再装修或增扩,不得改变房屋原设计使用功能,不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一些附属设施,及外墙的设施安装);
4.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而使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5.服从甲方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
6、在租赁期届满时乙方应保证房屋内清洁,原装修设施完好,交清相关费用后,把房屋如期还给甲方,如符合租住条件且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的家庭,应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重新与甲方续签租赁合同;
7.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服从。
六、乙方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或因人口变化等因素造成住房人均使用面积扩大,应当向甲方如实报告,否则甲方一经复核确实,则依据《香格里拉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取消承租廉租住房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其不良行为,限期退出房屋。
七、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无需通知即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廉租住房,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和房屋租金两个月以上的;
5、承租房屋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私搭乱建的;
8、乙方拒绝甲方回访、调查情况的;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八、合同期满前,乙方应根据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办理下一年的续租或停租的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无需另行通知,到期收回房屋,合同自行终止,如乙方拒绝搬出房屋,则甲方有权申请公证机关或执行机关,对房屋内所有物质予以清点封存,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责乙方物质封存期间遗失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九、廉租住房的电视收费、水费、电费、垃圾清运费,按相关标准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费按同区域小区物业管理费的 ,由乙方向负责廉租住房管的物业公司交纳。
十、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直接申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或造成乙方人员、财产安全事故,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物业管理公司一份、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存档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 责 人: 户主: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版权所有:迪庆金沙江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地址: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 广告联系电话:0887-8229818 传真:0887-8229818 备案号:滇ICP备190009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