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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07-16 10:30:25 来源: 作者: 【 】 浏览:145次 评论:0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迪政办发〔2006〕2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推进我州农业产业化进程,规范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迪庆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试行)》,于2006年4月13日,经州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

                    迪庆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九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州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三条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凡在我州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加工或流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不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何种隶属关系,均可向州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地在县的企业,需经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转报)。
第五条申报认定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要符合我州农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
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
市场流通带动型龙头企业,年交易(经销)额500万元以上。出口创汇型龙头企业,年创汇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户均增收500元以上。
企业有注册商标品牌;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销售利润率3%以上;申报前两年内,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较好,产销率在95%以上。
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主营产品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申报程序
第六条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州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受理全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州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注册地在县的龙头企业,需经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转报);
(二)州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
(三)州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经过专家资格评审的企业进行认定;
(四)州人民政府发布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公告,并由州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资格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八条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表式由州农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如实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涉及企业财务、资产、效益等数据的,须出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的审验报告;“优质”、“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资质,须由省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企业银行信用,须由企业开户行出具证明。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认定的,即行终止评审认证程序;已经取得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作假企业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九条凡符合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单位,可随时向州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一次认定,3年内有效;期满应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不再享有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条对省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双重管理,属地为主”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州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对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指导。州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人员对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和集体评审,对不符合标准和拒不履行义务的,取消其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称号,并行文公布,收回授牌,停止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取得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接受州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的监测,并要经常、及时地向州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每年年底要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工作计划。享受州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的企业要写出资金使用报告,并接受资金审计。
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受州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跟踪监测管理,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州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经认定取得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州政府每年安排部分贴息等资金给予扶持,并可以按规定享受其它有关扶持政策。
要自觉接受各县党委、政府的工作部暑。积极参与州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资格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文书,报州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州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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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迪庆 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 认定 办法 责任编辑:j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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