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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迪庆州委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
2011-10-02 19:50:05 来源:迪庆州政府网 作者: 【 】 浏览:129次 评论:0

 

迪发〔201115

中共迪庆州委  迪庆州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

 

(2011年7月20)

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是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坚持科学发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为深入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云发[2011]1号)精神,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培育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现结合迪庆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我州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条件和历史机遇

(一)发展基础。“十一五”期间,我州以建设全国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特色产业基地,积极培育龙头企业,使特色产业开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一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取得突破。立足特色、区位和资源优势,狠抓优质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十一五”末,建成1.15万亩葡萄基地、8.28万亩优质青稞基地、2.3万亩绿色无公害蔬菜基地、4.2万亩中药材基地、1.53万亩蚕桑基地、3.8万亩马铃薯良种基地、0.65万亩花卉基地及50万亩以核桃为主的干果基地。牦牛、尼西鸡等特色养殖业进一步扩大,实现牧业产值3.73亿元。

二是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得成效。积极扶持和壮大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藏龙生物、舒达、康邦美味等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伸农产品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2010年,全州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有16家,其中省级7家,加工产值达10.1亿元,销售收入达8.82亿元,实现利税总额1.03亿元。积极发展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全州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乡镇企业达559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达108家,会员26173人,带动非成员农户7583户,涉及养殖、种植、加工等各方面,有效带动了农村经济发展。

三是产业生产加工区域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全州初步形成了以核桃为主的特色经济林生产区域;以香格里拉县高原坝区、二半山区、山区为主的青稞、马铃薯良种生产区域;以香格里拉建塘镇、小中甸镇、洛吉乡、格咱乡为主的牦牛养殖加工生产区域;以维西为主的当归、秦艽、木香等中药材种植区域;以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绿色产业园区为主的高档葡萄酒、畜产品、核桃等特色生物产品精深加工生产区域;以香格里拉松茸及野生菌类加工园区为主的松茸及野生菌类加工生产区域;以德钦为主的优质酿酒葡萄、高档冰葡萄酒生产区域。

四是特色农产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开拓。着力抓好“一酒”、“两油”、“三品”建设,开发了“香格里拉·藏秘”、“大藏秘”、“藏乡醇”等一批中、高档葡萄酒、青稞干酒、青稞白酒品牌系列产品,以核桃油、高原菜籽油精深加工为主的“康邦美味”、“舒达”等系列产品,以牦牛、藏猪、野猪、尼西鸡等为主的“藏龙”、“藏乡”等特色畜牧系列产品。野生食用菌及森林蔬菜加工通过了“香格里拉松茸”原产地认证、HACCP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实现了就地商检就地报关;以藏药研发生产为主的药品精深加工,有十五味龙胆花丸等6个品种获得国家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二)存在的问题。我州农业产业化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困难,面临着各种挑战,全州农业产业化水平仍然处于低水平的发展阶段。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小而且分散,宏观布局和整体协调不到位,基地建设和加工龙头企业不配套;龙头企业少小散弱,带动力不强,农产品质量低,品牌建设滞后,农产品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科技创新能力较弱;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机制不够灵活;产业扶持资金总量小、使用分散,扶持政策不完善,现有政策落实不到位,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等问题,仍然严重制约着我州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三)面临机遇。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委会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全省要把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作为发展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措施,并出台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云发[2011]1号),为加快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明确了加大对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迎来了我州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新的机遇;州委六届九次、十次全会提出发展迪庆藏区农业农村经济要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作为强大动力,州委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把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重要工作。这些为加快我州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迎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二、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和州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抓住中央支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发挥优势、走特色路、打特色牌、突出重点,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强化基础、优化布局、做强龙头、开拓市场、打造品牌、科技创新、提高质量为重点,把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推进迪庆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为迪庆建设全国藏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紧紧围绕迪庆的资源优势,走特、精、深的发展路子,重点发展青稞、核桃、葡萄、牦牛、药材、马铃薯、蔬菜、油菜、蚕桑等特色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积极培育扶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力争到“十二五”末,有2户以上年产值上亿元企业,5户年产值5000万元企业,8户年产值2500万元企业,10户年产值1500万元企业。培育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2户以上,省级重点龙头企业8户以上,州级重点龙头企业15户以上。全州农产品加工产值达到20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农业产业化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以上。

(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进一步强化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坚持基地优先,为资源优势的发挥和产品的精深加工创造条件;坚持市场导向,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做强做大优势龙头企业;坚持品牌战略,培育一批起点高、规模大、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坚持规模化经营,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坚持自主创新,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附加值,增强企业竞争优势;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要任务

(一)打牢基础。把加快农田水利建设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条件,按照产业布局稳步推进中低产田地改造和农田水利建设,努力做到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农田水利设施相配套。突出骨干水利、农田田间渠系、机耕道路、种养殖、饲草料基地、流通设施等基础设施,以及良种繁育和疫病防治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打牢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础。

(二)夯实基地。紧紧围绕我州优势特色产业,进一步优化基地布局,加快推进基地建设向适宜区集中,提高产业发展集中度。加快良种繁育,大力推广优质高产新品种,增强基地示范带动能力,不断提升原料品质和供给能力。力争到“十二五”末,建设一批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的农业产业化原料基地。建设青稞基地15万亩,葡萄基地3万亩,药材基地5万亩,马铃薯种薯基地10万亩,无公害蔬菜基地3万亩,油菜基地10万亩,蚕桑基地2万亩,核桃种植面积达100万亩。大小牲畜存栏90万头,其中生猪存栏45万头,出栏32万头,出栏率达80%以上;牛存栏28万头,出栏5.6万头,出栏率达20%以上;大力发展特色家禽。

(三)做强龙头。按照“扶优、扶强、扶特、扶大”的原则,依托我州丰富的特色农业资源,不断完善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进一步优化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环境,做强做大农业龙头企业。选择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成长性好、经营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龙头企业,集中财力给予重点扶持。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农业龙头企业。采取资产重组、整合资源等措施,进一步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大力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能力的龙头企业,提高科技成果运用和转化率,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把我州的农业龙头企业打造成为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开拓市场。加强市场与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功能,努力构建辐射国内外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市场流通网络。加快规划建设大型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现代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和区域性农产品物流中心。完善龙头企业仓储设施,鼓励农业物流企业发展,加快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建设,减少农产品物流成本。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提升我州农产品市场占有率。
   
(五)打造品牌。按照“树立品牌,带动产业,促进发展”的思路,积极鼓励龙头企业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认证和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依托香格里拉品牌优势,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打造知名品牌,扩大生产规模,以绿色、生态、安全、健康的品牌提升我州农产品知名度,不断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六)科技创新。坚持科技创新,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改进加工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积极探索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大力培育科技人才队伍。支持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对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能力的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

(七)注重质量。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加快优势特色农产品的标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国际质量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高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切实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三项制度,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八)培育组织。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分散经营的农户提供服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龙头企业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相互协作”的联结机制,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加快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组织形式,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降低农业风险,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经营程度。

(九)完善机制。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可持续发展的保证。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实行生产、保护价收购、按农民出售农产品的数量返还利润等形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民用土地使用权、产品、技术、资金等要素入股,采取股份制等形式与龙头企业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使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

四、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除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外,州级财政从2011年起每年从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重点用于发展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各记其功、合力推进”的原则,对各级用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财政资金进行有效整合,重点对农业产业化建设进行扶持。专项资金随财政增收逐年予以增加。各县也要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增加对农业产业化的投入。国有土地出让纯收入扣除规定的开支项目后,收入的30%和耕地占用税新增的部分,重点用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重点用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水利设施建设。不断创新扶持方式,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外,引导和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外资参与农业产业化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现代农业建设的扶持,形成中央与地方共同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健全完善投融资机制。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贷款,州金融办要牵头落实好州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贷款工作,州政府力争每年整合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通过银行利息优惠、州给予适当贴息等筹集贷款资金,重点用于农业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收储、加工、销售、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技改等方面。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建立“钱随物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农特产品收购资金信贷管理模式,对大宗农特产品实行积极的收购政策。金融部门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发展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季节性收购贷款,实行灵活的贷款期限;发展保单、仓单等质押贷款,推广林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抵(质)押贷款。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种植业、养殖业的商业保险产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建立银保互动机制,实现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有机结合,探索分散农业风险和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的有效方式。

(三)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各项农业产业化税收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税收规定“经营模式”条件的,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主营业务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类产业项目,且鼓励类产业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的农膜、氮肥、磷肥(除硝酸铵外)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的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滴灌带和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鼓励税务部门开展“分税制”试点,对龙头企业集中加工农产品收取的税收,按比例返还原料生产地。
  (四)加大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政策扶持。以农业龙头企业为载体,进一步完善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政策,对农户带动力强、科技程度高的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一企一策”重点扶持。加快创建农业产业化园区,推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对符合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的基地建设项目优先审批,对以农业优势特色资源为原料的加工项目和出口项目优先核准。农业龙头企业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对贫困农户带动面广、增收效果好的,优先纳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按相关政策给予贴息扶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整合资源、重组资产、增加投入,对当年新增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对年度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龙头企业,由州政府予以奖励。

(五)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农业龙头企业新增用地,用于农产品加工、仓储和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的,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可以采取租用集体土地的方式,按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农业产业化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农业龙头企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企业可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和台账管理,县级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六)完善人才保障政策。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对培养、引进农业科技和管理人才并获得省级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称号的,给予适当奖励。创新人才培养政策,采取“送出去、引进来”的模式,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普通高校、科研院所、高职院校开展人才培养合作,有针对性地培养农业实用人才。加大现代远程教育、农民职业教育等各类培训资源的整合和扶持力度,依托各类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完善农村实用型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对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强化科技支撑。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开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增加农业产业化领域的科技经费投入,建立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攻克一批重大农业关键技术,提高科技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资源的收集、利用、新品种选育及农产品深加工,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取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且单项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

(八)完善市场服务体系。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力争与全省同步完成优势特色农产品的标准体系建设。放宽有信誉度的农业龙头企业市场准入,对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省级、州级农业龙头企业,前一获证周期内无不良记录的,免除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程序,直接延续换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加强市场动态监测,支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物流配送、连锁超市、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支持商贸、邮政等企业向农村延伸服务。逐步建立农产品出口企业信用体系,提高农产品检验放行速度,促进农产品出口,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九)鼓励创建品牌。坚持走农业产业标准化生产的路子,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支持涉及农产品出口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出口或潜在出口国家、地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争创云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称号或成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州级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

五、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迪庆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下设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组和龙头企业推进组,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基地和龙头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我州农业产业化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工作的强大合力。发展改革和产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农业产业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布局,加强基础配套建设,对种植养殖业龙头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执行工业用电优惠电价。农牧部门为基地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主管部门,在抓好基地建设的同时,要切实做好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申报、服务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外事和商务等部门要强化扶持措施,促进加工型、科技型龙头企业向园区集中,工业技改资金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向农业龙头企业倾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整合资金的力度,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支持。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为产业化发展奠定基础。农牧、林业、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生物产业发展等部门要细化产业发展政策,切实推进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金融部门要创新金融扶持方式。国土、税务、工商、质监、供销、海关、检验检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共同推进我州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各县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领导,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切实抓好基地建设,推进本县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县、乡科技推广部门要围绕特色产业,加强对农技人员和农民的新技术培训,提高科技服务水平,增强科技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撑能力。

(二)制定规划,整体推进。各县要根据全州“十二五”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不断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龙头企业向优势产业集聚。要立足资源优势,坚持市场导向,依托高新技术,围绕龙头、明确重点、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农业产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措施,并抓好落实,扎实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加强监管,做好服务。州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迪庆实际修改完善《迪庆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认定考核机制。州农业龙头企业推进组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迪庆州农业龙头企业考核奖励办法》及《迪庆州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报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切实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审计和督查制度,严格杜绝挪用、拖欠、挤占和改变农业产业化资金用途等行为发生。
  (四)定量考核,表彰奖励。州农业龙头企业推进组要对全州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州委、州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会议或现场观摩会,进行总结交流表彰。对经营水平高、带动作用强、财税贡献大的龙头企业给予奖励。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对农业产业化推进工作的考核,实行奖惩激励机制,并将农业产业化发展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对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业绩突出的干部,组织部门要重点提拔任用。
    
(五)强化落实,加大宣传。各县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全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认真落实农业龙头企业各项优惠政策。要加强政策培训工作,培养一批熟知政策、善用政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队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宣传报道好经验好典型,共同营造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良好氛围。

 

 

 

 

 

 

 

 

 

 

 

 

 

主题词:   农业      产业化        实施意见         

     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2011726    

(共印1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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