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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新闻舆论监督暂行办法
2015-05-28 23:45:17 来源:县委办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迪庆州新闻舆论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16 10:32:33   来源:县委办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11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05〕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新闻舆论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人民群众反映诉求、维护利益的重要途径,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工作者的重要权利和职责。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新闻舆论监督,是指州内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参报道或公开报道的方式,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并促使其解决的活动。新闻舆论监督的整个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第四条 全州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在州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州委宣传部负责具体安排、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新闻舆论监督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导向正确,服务大局。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抓住党委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进行监督。要有利于党和政府推动工作、有利于促进问题解决、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针砭时弊,弘扬正气,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客观公正,真实准确。新闻工作者要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掌握材料,认真核实情况,确保信息来源可靠、报道内容真实、具体情节无误、文字表述准确,严禁道听途说、以偏概全、虚构事实。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被监督对象的意见。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全面、深入地观察和分析,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坚持以理服人。对群众提供的舆论监督线索及批评性的社会来稿和群众来信,核实后才能报道。

     (三)注意选题,注重效果。要选择违反党委和政府禁令、群众深恶痛绝的典型事例进行监督曝光,选择具有普遍警示作用和代表性的事例进行剖析,防止为猎奇和追求轰动效应而抓住一些没有普遍意义的个别事例和特殊事件刻意渲染,大肆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要注重社会效果,通过事实报道,有效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对群众关注的热点,要讲清事实、说明原因,解疑释惑、理顺情绪,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在揭露现实中的缺点和错误的同时,要反映党和政府对解决问题作出的努力,注重引导。要着眼于解决问题,跟踪报道处理结果。要注意监督的适时适度适量,原则上不报道现阶段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如确有必要可通过内参反映。

      (四)依法监督,严格纪律。新闻舆论监督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诋毁社会主义制度,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防在报道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进行舆论监督报道,不得干扰和妨碍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在案件审执前,一般不对案件侦破、诉讼和审理情况进行公开批评报道。不得采取非法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手段获取新闻素材。把握不准的问题要请示,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稿件要送审。

      (五)防止侵权,谨慎把握。尊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涉及未成年人的舆论监督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未获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辨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在不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一般不对公民个人做点名批评。对领导干部的点名批评要从严控制,确需点名批评的,稿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送审,并经新闻媒体主要负责人批准。特殊敏感时期以及涉及军队、民族、宗教、国家安全、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舆论监督要慎重,相关稿件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第六条 新闻舆论监督在内容上应当突出以下重点:

      (一)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等问题,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提高全社会遵纪守法意识,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推进依法治国。

     (二)加强对党委、政府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揭露和批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各行其是等行为,维护党委、政府权威,保证中央、省委和州委、政府政令畅通。反映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党委、政府推动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三)加强对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揭露和批评国家工作人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批评报道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中失职渎职,给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促进干部队伍廉政建设和党风、政风建设。

     (四)加强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监督。听取群众呼声,体察群众情绪,了解群众疾苦,揭露和批评以各种手段和方式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和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反映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工作的希望和建议,帮助党委、政府全面了解实际情况,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五)加强对与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反映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公共安全以及衣食住行、就业就医就学等其他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民生问题的诉求、批评、意见、建议等。

    (六)加强对违背科学发展观行为的监督。揭露和批评违背规律、盲目决策以及用牺牲整体和长远发展换取眼前利益等现象和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七)加强对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的监督。揭露和批评封建迷信、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气等不良行为和腐朽思想文化,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弘扬社会正气,传递正能量。

第七条 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步骤:

     (一)采访报道。新闻媒体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策划监督选题,适时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重大舆论监督工作。

     (二)搜集登记。州委宣传部负责安排专人收集州外媒体刊播的涉及迪庆州的舆论监督稿件;迪庆日报社、迪庆广播电视台负责将所属媒体刊播的舆论监督文字稿件(包括文章标题、作者、刊播时间、栏目)在刊播次日内报州委宣传部。州委宣传部认真登记汇总州内外各类媒体涉及州域内的舆论监督报道。

     (三)研判交办。州委宣传部认真分析、研究收集登记的舆论监督稿件,按舆情轻重缓急、监督事项及问题性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州委、州政府相关领导批示后交由涉及部门和单位办理。

     (四)整改反馈。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州委宣传部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交办件后,必须在收件当日内送单位主要领导阅处,收件后次日上午下班前必须向州委宣传部提出书面办理意见,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州委宣传部书面反馈办理结果(包括调查核实、组织整改的情况、下一步组织整改的意见等),州委宣传部将反馈情况向实施监督的媒体或当事人通报。

    (五)跟踪报道。州委宣传部安排州内媒体、协调州外媒体对监督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一般性问题可以定期不定期归类统一发布综合消息,对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或影响较大的批评性报道的整改情况要进行及时、全面和准确的跟踪报道;对不及时认真整改办理的,视情况再次组织舆论监督,并将有关情况报州委、州政府相关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新闻主管部门及新闻单位要围绕州委中心工作,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作为重要抓手,始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掌握工作的主动权,积极推动全州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州委外宣办(州政府新闻办)应定期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州委、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及媒体反映的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新闻发布。

    (二)加强对舆论监督稿件的审核把关。各新闻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选题报批、采访安排和稿件审签等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要推进舆论监督栏目化,监督栏目品牌化。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稿件的审核把关,一般性舆论监督报道由各新闻单位负责人把关审定;涉及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的舆论监督报道由新闻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州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审定。

     (三)加强对新闻采编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发〔2005〕9号)和中央、省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有关规定,恪守社会公德和新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正确理解和运用舆论监督的权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得接受他人宴请和馈赠,不得以舆论监督为名敲诈勒索,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防止有偿新闻等行为,不断提高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水平。

     (四)建立健全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监管和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新闻舆论监督行为,各新闻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对新闻采编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调查、核实、处理各类举报,确保事件客观真实。因报道失实或不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要公开纠错,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各新闻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激励机制,鼓励新闻采编人员积极开展舆论监督。

第九条 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一)正确对待。各级党政机关、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视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督、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为统一有机整体,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要把贯彻群众路线与接受舆论监督相统一,善于通过舆论监督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发现问题,并善于运用舆论监督手段及时、有效地促进问题的解决,推动和改进工作,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保护采编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押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不得对舆论监督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

     (二)积极支持。新闻舆论监督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对报道事实或观点有不同看法的,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和阻挠舆论监督工作。不得拒绝接受或故意拖延推诿采访,不得封锁消息和隐瞒事实,不得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新闻舆论监督进行干预。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事项外,接受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新闻媒体介绍情况。被监督单位要积极支持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不得干涉和阻挠舆论监督。

      (三)及时整改。对舆论监督报道披露出来的违纪违规和违法问题,所涉及单位及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对待,迅速反应,认真研究,调查核实,积极整改,及时反馈。对违纪违法的问题要坚决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有关媒体跟踪报道,形成曝光——查处——反馈互动的监督处理机制。对拒绝接受舆论监督或故意推诿的单位和个人将向组织人事纪律主管部门汇报。

     (四)提供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报道权利和人身安全。新闻工作者在采访中遭到围攻、殴打、被侵犯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因舆论监督报道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 新闻舆论监督所涉及到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督促其接受舆论监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

    (二)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新闻舆论监督进行干预的;

    (三)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

    (四)对舆论监督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干扰新闻舆论监督工作行为的。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和新闻采编人员在舆论监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歪曲、隐瞒、捏造事实,搞虚假报道的;

    (二)发泄私愤、介入个人纠纷的;

    (三)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搞有偿新闻的;

    (四)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迪庆州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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