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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
2015-07-18 10:02:04 来源: 作者: 【 】 浏览:0次 评论:0
 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振兴我国戏曲艺术。
    《政策》指出,戏曲具有悠久的历史、独特的魅力和深厚的群众基础,是表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要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更好地发挥戏曲艺术在建设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中的独特作用。
    《政策》提出,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健全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机制、戏曲工作者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大幅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培育有利于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出名家的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重视戏曲、关心支持戏曲艺术发展的生动局面。
    《政策》明确了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主要措施。一是加强戏曲保护与传承。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实施地方戏曲振兴工程,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总体规划。鼓励地方设立戏曲发展专项资金或基金,扶持本地戏曲艺术发展。
    二是支持戏曲剧本创作。加大对戏曲剧本创作的扶持力度,实施戏曲剧本孵化计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戏曲企业的优秀戏曲剧本创作予以支持。
    三是支持戏曲演出。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将地方戏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农村为群众演出。
    四是改善戏曲生产条件。把简易戏台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范围。实行差别化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
    五是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重点资助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对地方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捐赠收入实行财政配比政策。落实已有的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表演团体。
    六是完善戏曲人才培养和保障机制。加强学校戏曲专业人才培养,对中等职业教育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实施“名家传戏——戏曲名家收徒传艺”计划,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表演人才培养机制。畅通引进戏曲优秀专业人员的通道,按照特人特招、特事特办原则引进优秀专业人员。将转制为企业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评审范围。切实保障戏曲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
    七是加大戏曲普及和宣传。加强学校戏曲通识教育,大力推动戏曲进校园,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优秀的戏曲演出。实施优秀经典戏曲剧目影视创作计划,扩大戏曲社会影响力。
    《政策》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精心部署,做好政策落地和督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级文化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政策取得实效。各级文联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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