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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5-08-21 11:10:41 来源:州社会保障局 作者: 【 】 浏览:2次 评论:0

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州直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州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9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州府及香格里拉市政府所在地的用人单位执行二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70元调整为1400元,德钦县所在地的用人单位由三类区调整为二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70元调整为1400元。维西县所在地用人单位执行三类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70元调整为118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用补贴、住房补贴;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州府及香格里拉市政府所在地的用人单位执行二类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小时调整为13元/小时,德钦县所在地的用人单位由三类区调整为二类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元/小时调整为13元/小时。维西县所在地用人单位执行三类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元/小时调整为12元/小时。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个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法律底线,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本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州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五、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特别是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的具体措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认真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工作力度,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813

 

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813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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