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今年3月审议通过,5月23日上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开始实施,云南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将得到法律保护。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但同时许多资源也面临着消亡:少数民族古籍古书每年以上千册的速度流失;少数民族语言传承难度大;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人才断层严重;非遗文化资源逐渐流失,少数民族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非遗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而保护条例的实施,也将从立法上将非遗文化保护加以固定,为非遗文化保护提供根本性的依据。
早在1997年,云南关注了众多少数民族非遗文化传承人,最早将非遗传承人命名为“民间艺人”,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村寨进行了整体性保护。2000年5月,云南在全国率先制定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条例出台后,云南建立了保护名录和传承人体系,先后建立了一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
随着保护工作的深入,《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内容也需加以修订。2008年条例修订工作启动后,省人大、省文化厅成立调研组前往省内16个州市调研,同时也前往北京、陕西、甘肃、天津等地进行考察,于今年3月底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据了解,截止2012年底,云南各级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共8590项,认定的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共3698名,迪庆州与大理州纳入国家级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地区,另有56个地区纳入省级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据此,《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做出相应规定,省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应纳入当地政府规划,县级以上政府要从每年旅游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进行保护与建设。
在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条例还规定,各类学校可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内容的课程,鼓励高校、学术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目前已有部分高校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业进行招生。
注: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们时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 传统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
二、传统音乐、舞蹈、诗歌、戏剧、曲艺、杂技、美术、书法等;
三、 传统手工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 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牒、碑碣、楹联等;
八、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